


科技興農,創新富農
經過四次修改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種子法》開始施行,種業創新環境正努力向好發展,尊重原始創新、維護種業知識產權的氛圍正逐漸形成,新一輪種業創新浪潮正在祖國大地上萌動。
伴隨著新《種子法》的施行,種業市場將會帶來哪些變化?面對全新的市場壞境,我們需要著手準備的是什麼?
從前種企維權困難,根本原因是什麼?
2020年7月,福建某地生產維權過程中,農業執法大隊在現場取證時,遭到七八個農民圍攻,阻撓執法。當地執法部門通過相關村委會進行調解,才順利進行取證。
2020年8月,在江西某地發現侵權事件,由農業執法大隊進行處理,後發現侵權者為福建人,因為跨省偵辦,案件沒有得到落實,侵權人沒有進行處罰,最終案子停滯不前。
2021年8月,江蘇某地發現違規侵權制種,當地農業執法大隊和公安部門一直推諉,到現在還不願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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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以上的侵權案件,在維權過程中總是困難重重,根本原因是什麼?
據荃銀高科法務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之前公司在維權打假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一是被告主體確定困難;在許多案件中,權利人只能在市場上見到侵權產品,而無法獲知這些產品真實的來源,被告的主體確定困難。二是取證困難;有很多進入流通市場的侵權產品都很分散,制止單個銷售行為,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以水稻種植為例,由於分佈的地域廣,侵權行為很隱蔽,取證也非常困難,執法部門往往只能查到終端銷售,卻無法追根溯源。三是獲賠困難;由於取證困難造成損失難以認定,因此,權利人的賠償主張通常只能通過法定賠償來實現,但法院最終判的賠償金額在很多案件中是難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低廉的違法成本鼓勵了侵權行為的蔓延。
“我們遇到維權的難題主要體現在收集證據比較難。證據要符合規範,耗費週期長,維權沒有更容易。”中農發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經理王偉說。
一位常年從事農作物種子糾紛案件代理的法律人,在代理種子品質糾紛案件中,時常看到欠缺農作物種子專業基礎法律知識的執法人員進行執法,以及某些司法鑒定機構仍在非法從事種子品質田間鑒定行為;這讓他深深體會到,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實施不能到位,那麼法律的權威性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減損,法律的權威主要在於實施。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且複雜的,但從根本上找到知識產權維權困難的原因,將為種業振興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從種業源頭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

新《種子法》實施,哪些變化正在到來?
“種子法修正案通過,對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和意識在進一步加強。”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研究員趙久然說。此次《種子法》修改重點聚焦植物新品種保護,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內容: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強化品種權侵權賠償責任。
這些修改大大強化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不但增加了品種權人維權的機會,也減少了權利人維權舉證的難度,有利於激勵原始育種創新,形成良好的種業競爭環境,對種業企業,乃至農業全產業鏈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菊丹介紹,從現階段看,新《種子法》對品種權保護的強化,尤其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將會更進一步提升種業市場集中度,推動優勢企業做大做強,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壓縮從事侵權假冒、修飾性育種企業的市場生存空間,迫使其轉型發展。
從長遠發展看,《種子法》修改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種業企業影響力度增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強化將為種業企業投入育種創新研發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種業企業才能更好地取得市場競爭優勢。
就農業整體發展來說,《種子法》修改有利於形成以品種權保護切入點,培育農業全產業鏈發展,進一步推動育種創新、種子生產和銷售、規模化種植、農藥化肥、農產品深入加工、農業產品終端銷售的專業化發展,進而促進我國農業生產模式的升級換代。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以及品種權人反映情況來看,確實存在舉證難、維權難、賠償低的問題。”李菊丹說。不過新《種子法》實施後,種子企業維權環境會有所改善,維權難和取證難問題,應該有所緩解。
如典型案例“三紅蜜柚”案,在2022年3月1日新《種子法》實施後,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銷售的是“三紅蜜柚”品種的果實,並且其對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沒有合理機會行使權利的話,銷售果實的超市就可能被判侵權成立。
廣東諾品律師事務所認為,通過研究和實踐,專業維權機構的水準不斷提高,加上檢測技術的進步,近年來維權難度相對以前有所下降,“華美105”辣椒品種維權案件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新《種子法》實施後也將如此。
此外,商業化經營主體種植的糧農作物以及果樹花卉等園藝作物的收穫物,如稻穀、麥子、大豆、蔬菜、水果、鮮切花,如果是利用侵權繁殖材料種植的,這些收穫物進入市場銷售環節(包括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存儲)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品種權的行為,相關行為人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經營授權品種有關的初級農產品的商業主體,要注意在採購合同中明確要求供貨方提供經授權種植或者生產的糧食、蔬菜、水果以及花卉等觀賞性植物。
而對於國際種業企業來說,新《種子法》實施後,隨著品種權保護力度的強化,植物新品種權的市場價值將會的有效提升,跨國育種企業的競爭優勢也會得到加強。同時,伴隨更多國外優良品種進入中國市場的是,更為豐富的作物育種資源以及先進的育種技術和經營管理模式。這些都是未來推動我國種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源泉。
“也就是說,新《種子法》的實施,將有助於培育和提升整個種子產業鏈及其特定作物的初級農產品銷售鏈的品種權保護意識。”李菊丹說。
荃銀高科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說,2015年修改種子法,為我國種業更好地融入市場經濟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2021年的修改,則為我國種業科技自強自立、種源自主可控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全新市場環境,需要重點解決什麼?
伴隨著新《種子法》的實施,全新的市場環境也正在向種業人招手。那麼接下來,各方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李菊丹認為,從制度建設角度來說,還需要有相應配合的法律規則,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著手:首先,需要制定明確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方案。新《種子法》規定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際上是一把懸而未決的劍,需要通過明確的實施方案,輔以相應的技術規則以及糾紛解決機制予以真正落實。
其次,需要根據新《種子法》的規定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比如,新《種子法》將品種權保護範圍由繁殖材料擴大到收穫材料,保護環節延伸到許諾銷售、進口、出口以及儲存等環節,在追究被控侵權人侵權責任的時候,需要借鑒《專利法》和《商標法》相關規定,明確合法來源抗辯規則以及權利用盡規則,以防止品種權保護範圍擴大和保護環節延長後,過分加重部分農業經營主體的品種權保護義務。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根據新《種子法》修訂已經發佈的司法解釋,實現與《種子法》規定的有效銜接。
而從制度實施的角度來說,由於品種權保護規則相對複雜和專業,需要採取措施加強對法律實施的宣傳與培訓,以便更好貫徹實施《種子法》的修改內容,達到激勵原始育種創新,打造良好種業營商環境,推進種業自主創新,促進農業生產從粗放型向精細化專業化模式升級換代。
陝西省渭南市向陽律師事務所種子法律課題組緱建奎認為,基層執法人員乃至鑒定專家需要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方面的專業基礎法律知識學習,實行培訓上崗制度;各基層法院需有一至二名經過專業種子法律知識培訓的法官,專業承接種子品質糾紛案件。此外,還需規範《種子品質糾紛田間現場鑒定結論意見書》書寫格式,像《農業行政執法文書書寫規範》一樣,提高鑒定文書的規範、嚴謹性。
“我們現在多抓的是市場上的侵權,繁種上的侵權也應加強。”王偉說,應該對繁育和銷售兩頭抓,不僅在銷售市場上進行打擊,同時應該緊盯源頭。
華盛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興盛表示,希望農業農村部能夠儘快明確實施細則、包含品類,他呼籲大宗蔬菜能夠被列入EDV品種保護名單,並加快建設農業綜合執法隊伍。“體量小的侵權行為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只有儘快完善各省的農業執法隊伍,才能精准打擊盜用侵權、無證經營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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