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農地遭共有人違規使用,可檢附雙方簽訂「分管契約書圖」協議切結實際違規部分,可就其分管範圍仍供農業使用,於當年度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經勘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恢復課徵田賦。
陳先生與張小姐原共有一筆農地,原按田賦(目前停徵)課徵,因部分面積興建未經核准的建物、鋪設水泥等未作農業使用,經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陳先生趕緊向稅務單位申訴,主張實際違規部分為張小姐使用,但是他的持有部分仍供農用,卻也被課徵地價稅,這樣該怎麼辦呢?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陳先生可檢附雙方簽訂「分管契約書圖」協議切結實際違規部分為張小姐使用且違規面積未大於其應有部分面積,陳先生即可就其分管範圍仍供農業使用,於當年度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經勘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恢復課徵田賦。
稅務專家也提醒農地持有人,原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的土地,即使在移轉之後,雖然使用情形未變更,但是卻仍有一些農地新持有人,誤認為稅務機關應自動課徵田賦,但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是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後,再會同相關機關勘查認定,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才能課徵田賦。
因此,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不宜由稽徵機關逕行認定,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